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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4)可能对被...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予以逮捕。首先是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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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三)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四)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有逮捕必要指的是: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逮捕是一种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公安机关才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即有证据证明案件的犯罪事实以及该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期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较轻,只可能被判处拘役等处罚的,不应执行逮捕。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予以逮捕。首先是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次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最后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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