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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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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不论是什么事情,不去取法院的传票都不是一种正确的做法,因为最终法院会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满就视为送达,到时法院同样会开庭审判,这只能对被告更为不利。如果你不去出庭,也就是缺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民事案件原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何处理1991年4月9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判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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