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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 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
委员会的有以下职权: 1、监督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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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享有的职权的内容包括:(一)、核查债权。(二)、对选任管理人和管理人报酬的监督。(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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