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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宣布债权人资格审...
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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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有关程序制度。实行债权人自治,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确定债权人会议地位的基本依据。根据这一原则,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作出决议。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应享有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表决的权利。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关于债权确认、与债务人和解、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议,是程序进行的重要根据。债权人会议还应享有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
一、会前准备1.签到、与会其他人员签到;2.人民法院核对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身份及代理人的授权;3.人民法院宣布参加会议的人员:债权人、管理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人员、工会代表;4.人民法院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问题的说明(包括:对参会人员的说明、对通过决议条件的说明、对申报债权总额和比例的说明、对暂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明);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二、开会1.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2.宣读债权人会议职权;3.通告对债权人的通知情况;4.破产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5.破产管理人宣读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说明;6.向债权人提交申报债权材料,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7.宣布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审查结果;8.破产管理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财产状况报告;9.破产管理人宣读资产处置方案;10.债权人会议就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11.破产管理人宣读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12.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审议;13.破产管理人宣读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意见;14.债权人就是否停止债务人营业进行表决;15.破产管理人宣读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并提请债权人会议监督计划的实施;16.宣布闭会。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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