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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2条中破产原因如下: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里所讲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企业法人...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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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我国有关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集中于《企业破产法》第2条,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相关条款还包括该法第7条、第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进一步明确了破产原因的内部逻辑,并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关键概念作了较为具体的解释。
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三、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四、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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