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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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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2条中破产原因如下: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里所讲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企业法人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至,债权人要求清偿,但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无力清偿。“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总和小于其债务总和,即资不抵债,一般要根据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确定。企业法人的债务清偿能力是由其财产、信用、产品市场前景等因素综合构成的。只有在用尽所有手段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真正构成清偿能力的缺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发生短期的资金周转困难,这种暂时的财务困难会随着企业的正常运营而逐渐化解。因此,暂时的、短期的不能清偿或者仅仅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不抵债都不能作为认定一个企业法人是否已经构成破产的标准。据此,本款将这两者同时规定为破产原因。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清算;(二)企业改制;(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或者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除外);(四)企业转让财产,或者企业出租资产(载明出租资产作为经营范围的企业除外);(五)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偿还债务;(六)接受其他单位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抵债;(七)收购其他单位的资产;(八)国家、省和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有股权之间无偿划转的,可以免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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