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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05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清算;(二)企业改制;(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或者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除外);(四)企业转让财产,或者企业出租资产(载明出租资产作为经营范围的企业除外);(五)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偿还债务;(六)接受其他单位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抵债;(七)收购其他单位的资产;(八)国家、省和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有股权之间无偿划转的,可以免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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