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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自取即自作品创作完起自受著作权保护须履行申请、注册登记、认证等程序权利更保护著作权家建立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注意自愿登记(登记部门进...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凡主动提交作品的“参赛者”或“作者”,主办方认为其已经对所提交的作品版权归属作如下不可撤销声明: 1、原创声明参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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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如下几个关键问题将决定案件走向。首先,恒源祥是否享有在先权利。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恒源祥在诉于xx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主张的是商标图案的著作权。 恒源祥称,其早在1997年就设计完成羊头图案并用于商品上,2002年11月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于xx恶意窃取该作品进行商标注册。但于xx认为,获得版权登记证书并不意味着其拥有著作权。涉案羊头图案实际上就是“羊”字的古金文字体,毫无独创性,不是具有独创性特征的作品。古文字属于公知领域的公共财富,恒源祥并不享有著作权。于xx并没有侵权,而且于xx于2001年提交注册羊头图形商标申请,早于恒源祥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时间。如此说来,恒源祥主张在先权利,必须证明其对羊头图形著作权的形成时间要早于于xx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目前恒源祥集团撤回该案诉讼,证据很可能是主要原因。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著作权的取得是否必须以登记为条件,立法上的态度不冬相同。有的国家采用注册取得著作权制度,规定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取得著作权,未经登记下能获得著作权,如哥伦比亚、利比里亚、马里等拉丁美洲国家和非洲;—些国家即采用此种立法主义,而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也曾一度采用过此种制度;与此相反,另一些国家则采自动取得著作权制度,作品—经形成,作者即自动取得著作权,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法定条件。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著作权自动保护主义,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西欧各国和日本。此外,有的国家或地区(如阿根廷、巴拿马等)也规定了著作权登记,但是这种登泛并不是取得著作权的条件,而是作为延续著作权的条件,或者作力提起侵权之诉的前提(如美国),或者作为著作权归届的证据(如日本).或者作为著作权转让、继承和设定质押过程中对抗第三人的条件(如中国台湾地区)。至于著作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方面规定自动保护主义,另一方面又照顾到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注册登记取得制度,承认其在该国或地区范围内的法律效力。 中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主义,该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尢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车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这一规定说明,对国内的作者,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起自动产生;对外国作者,著作权自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时起自动产生,并不需要办理著作权登记。但是,中国的著作权立法及相关法律,一方面并未排除自愿登记;另一方面,对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如计算机软件),法律要求办理登记才能获得实质性保护,对著作权中的一些特殊权利(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法律则要求必须办理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营改增包括国内的各行各业,房屋租赁也不例外。 不动产租赁的增值税税率5%,其中出租住房减按1.5%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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