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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多发工资、重发工资,劳动者取得多发、生发的工资的属于不当利益,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多发、重发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二...
用人单位多发工资、重发工资,劳动者取得多发、生发的工资的属于不当利益,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多发、重发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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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的内容: 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2)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 (4)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5)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三)其他应收款的账务处理: (1)计提职工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00
用人单位多发工资、重发工资,劳动者取得多发、生发的工资的属于不当利益,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多发、重发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发了工资条没发工资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发了工资条的,并不表示已经支付工资,应由单位对是否实际支付工资进行举证,如果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工资已经支付的,则负有支付工资的法律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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