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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判定依据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XXX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
职工发生事故,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由职工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及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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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
可以由交通部门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也可以在进入诉讼程序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亦以自行委托鉴定,也找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造成下列情况: (1)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 (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79%。 (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69%。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心功能Ⅱ级指: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4.中度肝功能损害。 指肝硬化造成的肝功能损害。化验室指标为血浆白蛋白6秒);临床表现无或少量腹水,治疗后消失,肝性脑病症状较轻。 5.慢性肾功能不全先代偿期。 表现为:肌酐清除率20毫克/分升,血肌酐>2毫克/分升;临床表现为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6.各种疾病造瘘者。 7.眼科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8.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9.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注:凡三项以上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可以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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