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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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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监审,并对供热燃煤到场价格、质量进行监测。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二月末前,将上一年度经专业机构财务审计后的供热成本财务会计报告报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兼营物业、房管等业务以及同时经营热源生产和热力转供业务的供热单位,应当将供热成本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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