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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二)违法确定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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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档案。新建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给供热单位。分散供热锅炉拆并网或者移交供热设施,原供热单位应当将相关供热设施技术资料、管理档案移交给新供热单位。
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热价应当分别核定。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的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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