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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利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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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给他人约定计算复利合法,但也要有限制,计入本金的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能计入本金。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从字面表述上看,本条只规定了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这是因为在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关于复利的约定较为隐蔽,对于本金的认定往往存有争议,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但本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复利问题的规定,因此,若当事人以其他形式约定了复利,可参照本条规定来认定。比如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复利计算的情形,无论约定的利率多高、计算复利的次数多少,参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本息之和的限度就是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与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此限度的部分,人民法院则不予保护。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复利是有效的,但最终的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财产保全事件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28条,贷款双方在结算前期借款利息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发行债权证明书,如果前期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重新发行的债权证明书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的一部分以上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定金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到期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首借本金和首借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利息之和。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部分以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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