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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别人现金借息,可以预算复利吗

2021-10-26
借给别人现金约定算复利违法吗。复利是指按一定期限(如一年或一季)将一期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后再计算下期利息,逐期滚算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一种计息方法,人们俗称“利滚利”。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执行一些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市民之间的贷款,贷款人将利息计算为本金复利,不受保护的贷款时扣除利息的,应按实际贷款数计算利息。由此可见,计算复利确实是被禁止的。但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却分别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如果在审理中发现债主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其利息超过第六条规定的限制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该司法解释放松了最初禁止计算复利的规定,并没有禁止计算复利。只是,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的高利率,即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的合理复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超过合理限度(4倍以内)的利率必须排除。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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