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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全文第39条规定全部内容

2022-09-12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该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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