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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性。债务人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具有鲜明的目的性,是专门依破产程序向全体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债务人的财产。 (2)独立性。债务人财产...
具有以下特征: (1)目的性。债务人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具有鲜明的目的性,是专门依破产程序向全体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债务人的财产。 (2)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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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特征: (1)目的性。债务人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具有鲜明的目的性,是专门依破产程序向全体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债务人的财产。 (2)独立性。债务人财产作为破产程序中的一种特殊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体现在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便脱离了债务人的支配范围,由管理人占有和支配;债权人只有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才可以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支配;管理人须经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同意才可以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相应的处分。 (3)法定性。是指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不可列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4)可分配性。破产程序的本质要求之一便是将破产财产通过变价、以金钱方式对于破产债权进行清偿,这就要求债务人财产在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后被称为破产财产,并且具有可分配性,否则债权人债权很难得到清偿。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的具体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具体财产可以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同利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结束前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具备以下特征: 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 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3)家庭共有财产有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 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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