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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的实施原则是

2021-10-13
第七条凡位于电网建设工程区以内或线路保护区以内,影响电力设施安全及人身、其他设施安全的土地、工程附属设施用地等均属于征占地范围。凡属于征占地范围内影响电网工程建设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附着物、树木均属拆迁、砍伐对象。 第八条使用国有土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征地手续。 第九条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费用。 第十条拆迁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上、地下建筑物、附着物、砍伐树木等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国有、集体和个人及其它组织的一切违章建筑物,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与供电部门签订合同或协议书的单位和个人所修建的各种构筑物及设施,按照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跨越铁路、桥梁、公路、电力、通讯设施涉及的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被征收的土地和拆迁的建筑物、附着物有产权纠纷的,按照先征收、先拆迁的原则处理。待有关部门确定产权归属后再行补偿。 第十五条在拆迁、施工过程中,发现重要文物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照征地拆迁进度拨付,征地拆迁工作必须按承德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要求的时限完成,以确保工程如期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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