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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在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之前,为准确计算应该得到赔偿的数额,往往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但是到了诉讼阶段...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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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鉴定,一般是由伤者单方委托的,如果对方不认可鉴定结论而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的话,法院大多数会同意重新鉴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服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而申请重新鉴定,除非有非常充分的法定事由,一般不会再次重新鉴定。目前,有些人称与某些鉴定机构关系很好,可以多做伤残等级。但是作为患者本身要清楚,保险公司都有专业的医疗核赔人员对伤残等级进行审核,一旦认为患者不构成该等级的伤残,申请重新鉴定,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重新鉴定的结果对自己不利。当然,当事人也不要过于担心鉴定结论被对方推翻,根据我们的司法经验,只要做出的鉴定结论符合客观实际,对方也不会提出异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疾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一)享受残疾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一次鉴定一年后伤情发生变化时,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以每两年安排一次复查,以便根据伤残情况的变化调整待遇;(二)被鉴定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问或者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查。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三)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贴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在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之前,为准确计算应该得到赔偿的数额,往往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但是到了诉讼阶段以后,肇事方往往以属于受害人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结论无效为由进行抗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肇事方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并且交纳鉴定费用的,没有特殊情况,法院都会准许。但这势必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并且,由于鉴定费用价格不菲,受害方往往需要为此提前支出一笔钱,最后未必得到法院接受。 因此,律师建议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认为自己的伤害程度可能构成伤残等级的,可以在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同时,申请法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这样法院在通知原被告双方并征求双方意见后,会委托鉴定机构为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这样的鉴定结论比受害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更容易得到法官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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