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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律特征: (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
其法律特征: (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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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的发明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有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知识产权具有的法律特征:一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它必须具有为人所知的客观形式,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确认;二是智力成果是创造人发挥自己的智力、智慧和艰苦劳动的成果;三是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专有性,即排他性,是作者、发现人、发明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性、排他性的权利。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他的智力成果。时间性是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即丧失效力。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有效的地区范围,任何一个国家所确认的知识产权,只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效力。这种严格的地域性特征是由智力成果极易传扬,又可利用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房屋出典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价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于典期届满时,返还典价赎回房屋或者不回赎而丧失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房屋出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房屋出典是“房不计租、钱不计息”的互利、有偿法律关系。在房屋出典中,承典人占有使用出典的房屋而不交纳租金;出典人取得、使用承典人的金钱,而不支付利息。但出典人交付房屋须以承典人支付典价为前提,因而双方这种法律关系又是双务、有偿的。2、房屋出典受典期限制,典期届满前出典人并不丧失房屋所有权,承典人只能取得房屋典权(用益物权)。房屋出典后,在典期以内,出典人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已不能直接占有、使用房屋;承租人虽取得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但并不能任意进行处分。典期届满的一般法律后果是,出典人如不返还典价款即丧失房屋所有权,承典人则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权。3、房屋出典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一、房屋出典不同于房屋出卖。二者的区别在于:(1)房屋出典在典期届满以前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在典期届满后,仅在出黄人不回赎的情况下才将房屋所有权转归承典人。出卖则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2)典期届满,出典人有权通过返还典价款给承典人以赎回房屋,房屋出卖后则无权向承受人赎回房屋。卖中买方支付价款即为房屋价格。房屋出典与附买回条件的买卖(即民法学上的买回)也不同,除彰弄三点外,买加是通过返还房屋价款实现所有权的再转移,而出典中的回赎则是通过返还典价实现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权能的回复。二、房屋出典不同于房屋出租,二者的区别在于:(1)房屋出典中承典人取得的是用益物权即房屋典权;房屋出租中承租人取得的是具有物权某些特征的债权即租赁权。(2)房屋出典中出典人须通过返还典价款才能赎回房屋,房屋出租中出租人无须返还租金即可收回房屋。(3)房屋出典中承典人交付的典价不同于房屋出租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这二者的性质、计算方法、支付方式都不同。三、房屋出典也不同于房屋抵押。二者的区别在于:(1)设立的目的不同。进行房屋出典对出典人而言是为了取得典价,对承典人而言是为了取得用益物权;设立房屋抵押则是为了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取得的是担保物权(房屋抵押权)。(2)房屋是否移转占有不同(由目的不同决定)。房屋出典中出典人须将房屋转移给承典人占有、使用,房屋抵押则无须转移占用。(3)法律后果不同。房屋出典人期届满时仍然有权回赎房屋,仅在其不回赎时房屋所有权才转归承典人;房屋抵押中仅在债务人不依约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才能处分抵押房屋,从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四、房屋出典也不同于质(押)。二者区别在于:(1)标的物不同。出典标的物以不动产为限,而质(押)标的物则为动产(对此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尚无规定)。(2)设立的目的不同。房屋出典对出典人而言是为了取得典价,对承典人而言是为取得房屋用益物权;而质(押)则是债务人以动产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五、房屋出典也不同于(典)当。据史料记载,典权制度产生于唐代,随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典、当并用不分。到了清代,始有“典”与“当”之分,即典专即不动产出典,当专指动产抵押借贷。在习惯上有些人将房屋“出典”称之为“典当”,解放以来至今的国家政策法规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司法解释中也使用“房屋典当”一词,这实际是混淆了“典”与“当”的区别。房屋出典与当的区别在于:(1)标的物不同。房屋出典标的物只能是不动产(房屋),当的标的物则为动产。(2)设立的目的不同。房屋出典对出典人而言是为取得典价款,对承典人而言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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