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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
提存的原因如下: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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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三、债务相互抵销。四、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履行不能的原因有:标的物已灭失;有时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有时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具体包括:履行困难;债务人缺乏资力;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继承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继承人的死亡,分自然死亡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是指人的生命的终结。一般指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或者脑死亡。民法总则将自然人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除非有其他有利证据予以推翻。 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失踪一定时期,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推定其死亡。 上述自然死亡和宣告或宣判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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