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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民区内,单位和个人有没有对污染和破坏居民居住环境的义务之一

2022-02-06
根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居民居住环境的义务,有对污染和破坏居民居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七条:“在居民区内禁止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三)屠宰加工和形成规模影响居民生活的畜禽饲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违反第六条规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的规定,你可以控告并要求环保部门对其纪念性处罚,并可以起诉要求邻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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