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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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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预防,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承担损害责任。公民应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保义务。
根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居民居住环境的义务,有对污染和破坏居民居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七条:“在居民区内禁止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三)屠宰加工和形成规模影响居民生活的畜禽饲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违反第六条规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的规定,你可以控告并要求环保部门对其纪念性处罚,并可以起诉要求邻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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