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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
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使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律行为,如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存在,受欺诈或者胁迫方有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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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欺诈胁迫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被欺诈的,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欺诈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受到胁迫的,从胁迫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如果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将被消灭。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然了如果当事人只是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只能变更。另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撤销权是有时效限制的。特别要注意的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订立合同的双方是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
当事人在欺诈胁迫下订立的合同在撤销之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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