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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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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3、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4、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包括: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案件;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有争议的案件;以及因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产生争议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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