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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该债务不是基于婚姻、抚养等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即该债务具有可代偿性; 2、债权人无反对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
代为清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该债务不是基于婚姻、抚养等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即该债务具有可代偿性; 2、债权人无反对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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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有: (一)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三)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四)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有: (一)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三)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四)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一、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代物清偿系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而负担新债务。因而代物清偿是有因行为,故应有原债务存在,代物清偿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倘若原债务不存在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则为代物清偿合同之成立原因不存在或不合法,新债务自然不能成立。此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了新债务,可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二、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代物清偿的“物”即履行的标的或在种类上或在性质上须不同于原定给付的标的。债的履行标的有财产、劳务与权利三种,原定以财产交付,现以劳务代替,此乃履行标的性质不同,原定以房屋交付,现以汽车交付,此乃履行标的种类不同。代物清偿只是履行标的或方式的改变。允许债务人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是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作出救济,这也并不损害债权人的任何利益。原定给付与替代给付在价值上一般需要相等,但如果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允许有部分差额。 三、必须有当事人双方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代物清偿既为合同行为,故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负担新债务以清偿旧债务之意思表示,要经过当事人双方要约和承诺。代物清偿协议是双方合意的产物,该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当然,债务既然可以由第三人清偿,自然也可以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代物清偿合同。如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但其新债务与原债务的主要内容相同时,则仅成立债务的转移,只有第三人承担的新债务与原债务履行标的相异时,才成立代物清偿。 四、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仅有双方当事人答成合意,代物清偿协议成立,但并不生效,不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一样,代物清偿协议在合同理论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必须由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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