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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子公司的好处:(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设立比较简单,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做账可能不需要专门聘请一个会计,用总公司的会计就行了,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2、分公司不是法人,就增值税需要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合并纳税。节省很多税收。 3、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产转移比较灵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需要签订各种合同,也不需要交各种税费。
根据《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在申请登记前获得批准。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分公司的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公司还应当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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