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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缴纳扬尘排污费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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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编制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发新的矿山,应当结合矿山的地质条件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防止对环境的破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者对停用的采矿场、排岩场、尾矿库和其他矿山用地,必须制定生态恢复计划,落实生态恢复资金,恢复生态。矿山生态恢复计划应当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核。矿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实行园区化统一监督管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正常使用扬尘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二)未按规定安装或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自动监控设备的;(三)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四)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本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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