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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特定对象单方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立法行为;二是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其他具有普遍...
我国是不能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法理依据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针对不特定对象单方制定和发布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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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申请附带性审查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行政复议能否进行抽象审查之后,其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申请人不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认同,而且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认为违反宪法和法律,请求复议机关对其一并审查。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上的救济制度,它有自己存在的价值,能够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法的范围是很有必要的。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针对某一类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2、效力的普遍性和连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效力,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也适用于未来即将发生的类似行为或事件。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本质上是行政行为,但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如果对方对抽象行政行为有异议,认为自己侵犯了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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