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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后,劳动者应当告合并后的单位或者分立后的单位。但在提起劳动诉讼前,一般需要先申请仲裁。而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原...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为被诉人。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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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后,劳动者应当告合并后的单位或者分立后的单位。但在提起劳动诉讼前,一般需要先申请仲裁。而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以及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的争议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以谁为被告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作为当事人。因此,对于单位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应当以合并后的单位为被告。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区别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虽说只有一字之差,但意义相差很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59条的规定,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用人单位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他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是指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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