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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
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只能是国土局,乡政府并没有实施征收土地的权限,如果乡政府对土地进行征收,属于违法行为。 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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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 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只要在房屋征收中公平公正、阳光操作,核心是补偿到位,即需要有多种补偿方式能够让被征收人解决和改善实居住问题,而不是要被征收人再拿出养老的钱贴进来买房子,甚至拆迁后就要负债过紧日子。政府是为民拆迁还是括民拆迁,因为拆迁各户人家情况不同,有些貌视公平的事你放到一户钉子户身上他们人家确有为难,只能被迫当了钉子户,比如一家被拆迁户三间平房加上一个院落给已成家立业弟兄俩个住,能满足实际居住。现在拆迁,人家要两套房分开住但没钱贴,实际上这要求既合理又不合理,你想分一套楼房给两家住肯定不方便,大面积的肯定还要贴钱,分两个小户人家满意但就是拿不出钱贴,你要人家怎么?如果政府对这种情况如有廉租房就能解决这矛盾,但政府就是没有这样的房子,要强制人家搬迁当然会变成强制难题呀。
下列情况可以征收房屋:因公共利益或公共事业需要征收的;因城乡规划需要征收的;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征收的;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收的;因国防和外交需要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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