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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占(利)用高速公路路产或者损坏、污染高速公路路产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收...
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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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遵循安全高效、畅通便民、集中统一的原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未及时督促高速公路经营者履行养护义务的;(三)收取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或者罚款不开具合法票据的;(四)违法扣押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押车辆、工具的;(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按照车型、计重等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通行收费高速公路的货车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计重收费的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定期进行维护,保证其计量符合规定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收费站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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