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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
经批准占(利)用高速公路路产或者损坏、污染高速公路路产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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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按照车型、计重等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通行收费高速公路的货车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计重收费的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定期进行维护,保证其计量符合规定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收费站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的监控、照明、排水、通风、报警、消防、救援、安全防护等附属设施,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使用。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应当及时维修、恢复。前款规定的相关设施除检修、维护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停止使用,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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