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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
委托合同损失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失;为办理委托或委托事项所开支的费用;可得利益或报酬。对委托人而言可能包括前期费用,重新实施某一过程,再觅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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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或总结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成立后,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当事人的损失可能来自三个方面: 其一,精神损失。指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丧失了完成事项的愉悦、成就感、荣誉感等,或者因解除合同而招致挫折感、失败感、沮丧情绪等,这些对当事人来说都是可能的。 其二,为办理委托或委托事项所开支的费用。对委托人而言可能包括前期费用,重新实施某一过程,再觅受托人而丧失的金钱利益或价值。对受托人而言可能包括为办理受托事项而垫付的材料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必要支出。 其三,可得利益或报酬的损失。
1.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或者利益减少的一种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有明显的救济功能。 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不仅适用于违约责任,也适用于侵权行为及其他一些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仅适用于有效合同的违约行为,也适用于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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