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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专项用于历史街区和城市史迹的保护。具体比例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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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负责文物管理协调、执法、咨询、日常保护的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审批的;(二)不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三)非法借用、侵占文物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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