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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包括电子版,下同)、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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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依申请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四)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其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指导。
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A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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