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
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的确定、会议的通知、会议文件的准备、会场布置、会议签到、会议表决计统、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会议摄像、会场清理、会场突发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一、会前准备 1.债权人签到、与会其他人员签到 2.人民法院核对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身份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人民法院宣布参加会议的人员:债权人、管理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人员、工会代表 4.人民法院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问题的说明(包括:对参会人员的说明、对通过决议条件的说明、对申报债权总额和比例的说明、对暂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明) 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1.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 2.宣读债权人会议职权 3.通告对债权人的通知情况 4.破产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 5.破产管理人宣读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说明 6.向债权人提交申报债权材料,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7.宣布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审查结果 8.破产管理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9.破产管理人宣读资产处置方案 10.债权人会议就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 11.破产管理人宣读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 12.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审议 13.破产管理人宣读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意见 14.债权人就是否停止债务人营业进行表决 15.破产管理人宣读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并提请债权人会议监督计划的实施 16.宣布闭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2)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 (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5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199人已浏览
7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