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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刑应该由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向法院提出申请。《规定》第六条规定: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
减免罚金刑应该由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向法院提出申请。具有刑法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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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如果您符合了上述的这些条件,就可以向相应的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减免行政处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减免罚款的刑期应由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向法院申请。《规定》第六条规定,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适当减少或免除的原因,罪犯本人、亲属或罪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现行司法解释要求被执行人或其家属作为减免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知道相关情况后,也可以根据法律向当事人解释,提醒申请人完成证明责任。在实践中,被告人或其家属通常在遭受不可抗拒的灾难后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犯罪分子与家属沟通不畅,家属缺乏提出减免申请和证明灾害的证明意识,或者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不可靠,检察院、监狱管理部门积极联系当地政府调查情况的做法,实际上是司法救济,有力地帮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完成证明责任,确保提出的情况是真实的
减免刑应该由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向法院提出申请。《规定》第六条规定: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现行司法解释要求被执行人或者其家属作为减免申请人并承担举证责任。但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也可以根据法律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提醒,帮助申请人完成证明责任。在实践中由于被告人或者其家属通常在遭受不可抵抗的灾难之后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罪犯和家属联络沟通不顺畅,家属缺乏提起减免申请和证明受灾的举证意识,或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不可靠,所以,检察院、监狱管理部门主动联系当地政府调查情况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司法救济,能有力地帮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完成举证责任,并确保所提出情况属实,推动减免程序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并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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