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抵押物的价值不一定要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也可以等于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
1、抵押物的价值不一定要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也可以等于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实践中,抵押物的价值往往不等于其担保的债权。有的超过债权,有的不足以清偿债权。超过债权的部分应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应由债务人清偿。这是因为作为抵押担保,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债务人本人作为抵押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债务人继续按一般债务清偿,超出部分仍归债务人所有。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债务人和抵押人是两个人。抵押人只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人不再对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负责,应由债务人继续清偿。当然,抵押物价值超过担保债权的,应当归抵押人所有。
担保物权的特征是:具有变价受偿性;具有从属性;具有不可分性;具有物上代位性。其从属性表现为:担保物权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债权成立为前提,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成立;担保物权应随主债权转让而转让,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担保物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原则上不能单独存在。其不可分性表现为:在担保物权一部分消灭时,其余部分仍然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的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新的担保物的义务;担保物因共有的分割分别属于数人时,其分割的各部分仍然担保着债权的全部。其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位物。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对应的担保。 抵押人未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提供担保的,抵押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6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