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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明确的基础上,区分是非,进行调解;法院可以由法官或合议庭主持调解,并尽可能当地调解。...
法院调解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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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合议庭的全体成员主持调解,也可以由审判人员一人主持调解。在审判方式中,立案后经过单独的部门初步审查,认为案情比较简单,争议不大的,在征得被告的同意后,安排时间进行调解。这种做法不但提高了工作的效率,也很受到当事人的欢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思,可分别在质证和辩论后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在庭审程序完成后,当庭或者择日判决。(2)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要求有关地位和个人协助,这种协助,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也可以由有关地位和个人进行。这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方式。例如,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所在工作地位或村委会调解组织健全或者当事人的亲属、朋友所要求由他们先进行调解,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让他们独立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和好,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在接待原告时应当询问其是否自愿。确实和好的,应当准许其撤诉。同时告知撤诉后没有新的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能起诉离婚。书记员应当同时制作好笔录。(3)调解会在开庭审理前进行,会在庭审中进行,也可以在开庭后诉讼终结前进行,还可以在开庭审理结束后进行调解,要根据当事人和案情的具体情况而定调解不但适用于一审程序,也适用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案件的重审之中。开庭审理前进行调解,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一调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当然在调解中仍然要贯彻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
什么是仲裁调解?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我国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二条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其中中国《经济民法典》规定,国内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构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行仲裁。在涉外民商事仲裁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均可调解解决,不仅受到中外当事人的欢迎,也受到了国际仲裁界的重视(见仲裁)。
民事诉讼调停是人民法院解决社会矛盾,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诉讼活动。在民事诉讼调停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调停必须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这是我们调停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调停必须遵循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在明确事实、明确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调停而损害法律知识少、诉讼能力低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效率是继续调整,不能调整,必须立即作出判决,不能长期调整。二是要把握时机。一般来说,不同民事纠纷的调停时机也不同,民事纠纷复杂多样,即使是同一民事纠纷,矛盾的持续时间和当事人的年龄、文化、信仰等也不同,调停时机也不同。三是因人而异。根据人的不同,根据事件采用不同的调停方法。例如,性格、文化背景、道德素养不同的当事人必须采用不同的方法。应该着急,应该缓慢,应该柔软。四是要统一协调。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形成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我们必须充分理解所有事件矛盾纠纷形成的根源,统一把握,统一协调,利用庭前、庭中、庭后、庭内、庭外等各种各样的环节和场合,动员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同事、基层组织等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调停,合理的力量,不拘泥形式,不拘泥于某个环节,只要事件能调停解决就可以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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