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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第12条至第14条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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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其次,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最后,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1)调解申请。指企业劳动争议双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提出的调解请求。但调解并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要阶段。双方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有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才能受理和行使调解。二、受理案件。案件受理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案件申请的过程。调解申请可以由双方共同提出,也可以由一方提出,但必须经双方同意。调解委员会受理审查时,主要审查三项内容:一是调解申请人资格;二、争议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三、争议案件是否属于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调解委员会在审查案件后,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双方。(3)调查。案件受理后,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做了调查工作。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争议双方争议的事实和对调解申请的意见和依据;调查争议涉及的其他相关人员、单位和部门及其对争议的态度和看法;检查和阅读有关劳动法规和争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4)调解的实施。实施调解是指通过召开调解会议调解争议双方的分歧。调解会议一般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参与者是争议双方或其代表,其他相关部门或个人也可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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