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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
简易程序中的民事审理,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一般受民诉法答辩15日和举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的规定,但因当事人要求答辩和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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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中的民事审理,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一般受民诉法答辩15日和举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的规定,但因当事人要求答辩和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延长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但简易程序的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答辩期限不少于15日,举证期限双方当时协商一致的可不收不少于30日的规定。
简易程序的答辩期一般是到收到起诉状副本的第十五日,因当事人要求答辩和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延长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但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三个月以内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按手印。”由此可见,简易程序也必须保证被告15天的答辩期限,除非被告同意口头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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