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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
根据第163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可见,应当在审理期限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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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诉法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该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方式、审理程序以及审限等方面都做了简化,可以说是一种简化了的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优点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虽然法官队伍也在逐年发展,但是相对于日益增加的案件而言,审判人员还是比较少。如果所有案件都采取普通程序,势必会造成案件积压,拖延案件的审理期限,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由于简易程序具有办案手续简便,审理方式灵活,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的约束的特点,所以,有助于及时审结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为乡村当事人提供了便利。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适用简易程序可以解决一些权利义务关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易民事案件,从而可以集中人力和物力办理大案要案,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以节省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率: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考虑到其认罪态度好,法院在量刑时会适当考虑,从宽处罚。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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