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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无论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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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就推定房屋归谁所有,婚前男方的出资购房可以看做为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只要男方能证明房子是由他出资的话,就可以证明这个房子是由他所有,即使是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女方也不妨碍男方主张权利。 2、所以,在离婚时这个房子只要男方经过证明,依然属于男方所有。
1、诈骗显然不成立;2、这个房子无相反证据就是女方的财产,因为所有的收据合同上都是女方的名字而且产权登记的也是女方的名字;3、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个房子是男方为了和女方结婚而购买而且钱都是男方出的(比如电话录音),那么房产证上写上女方的名字,就推定为赠与;但是这个赠予是附生效条件的,现在条件无法成就,那么这个赠与合同就不生效,女方基于条件成就下而占有的赠与物就应当返还,实践中就表现为产权登记改为男方;4、如果只能证明女方购房的钱是男方出的而不能进一步证明是男方为和女方结婚买的,那么最坏的结果是女方返还男方购房款;5、如果女方像你所说的自认是男方赠与的话,这个自认反而对女方不太有利,因为这就排除了男方借款的可能,反而印证了第3点。
按照你介绍的情况,虽然女方没有出钱,但这个房子视为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如果产证上没有约定份额比例,那么现在女方和男方各占50%份额。也就是说女方可以主张这套房子的部分产权。户口簿在她手上也不能变更为她一个人的名字,因为变更过户必须要当事人都到场或者有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你的这个情况,理论上可以视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这个条件就是她和男方结婚,男方才赠与她一半产权,现在女方提出分手,条件无法成就,那么女方获得的一半产权也就失去了依据而变成了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男方。不过这需要很多证据证明,比如全部由男方出钱购买,按揭是男方名字,现在双方分手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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