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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登记在出资证明...
(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三)依照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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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57条: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一人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弊端:一人有限公司因为没有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和监督,容易出现个人财产和财产相混同的情况,进而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了避免出现混同,一人有限公司必须每年都经会计事务所的年度审计,然后出具审计报告。这就加重了一人公司的负担,增加了公司运作的成本。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立独资子公司,其法人也不可以再投资成立另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就制约了公司的发展壮大。当然,一人有限公司也存在以下优点: (1)内部治理结构简化,经营管理方式灵活,提高工作效率。 (2)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有限责任原则使风险可控。 (3)保护方面有很大优势。 (4)对于家族企业的一人公司,若原有股东死亡,可继承维持公司继续经营,不致因股东死亡而解散公司进而也保护社会利益。
姓名权包括以下权利: 1、姓名决定权。 2、姓名使用权。 3、姓名变更权。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仅凭借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效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追索原物,以回复初始权利状态。有学说认为,物权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应概括为物权的请求权效力。(3)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有担保偾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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