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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诉讼费的法律依据

2022-02-05
1、法院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一直饱受诟病,但目前有法律依据,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2、追加无独三后,会导致诉讼费的增加,一般来说法院会要求原告先行垫付,待判决时根据败诉方承担的原则来判决。3、追加无独三后,无独三不出庭参加审判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4、如你拒绝垫付诉讼费用,法院可能会按自动撤诉处理,但这样做法院风险极高,因为你作为原告已经缴纳了诉讼费,因其依职权追加无独三而按撤诉处理,很可能引起信访。5、如经评估后,胜诉可能性较大的,建议你先行垫付,如败诉可能性较大,可以拒绝垫付,听凭法院裁决。《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意见》第65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用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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