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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由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格。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所在省、直...
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所核准的司法鉴定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等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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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2、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4、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5、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7、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工伤鉴定机构法定,司法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任何司法鉴定机构都不具有鉴定资格,所做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和人民法院不会采信。用人单位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以在受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从业的平台。鉴定机构首先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是因为,鉴定机构如因所属鉴定人员违法鉴定或者侵犯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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