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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对于李某带刀入室行为是怎么规定的?

2022-02-11
李某与赵某有过一些过节,赵曾扬言要教训李,李因此带了一把匕首防身。一次他们在一饭店相遇,赵一伙大约有五六个人,而且有三人带了刀和其它器具,赵先用刀砍了李的头部一刀,李受了轻伤,李向楼下跑去,赵一伙追赶他,在撕扯中李用刀捅了其它的人,逃了出去,在姓赵的一伙中有一个姓杨的被刺中心脏死亡,另外有二人受轻伤。我想请教一下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应不应该负刑事责任,若该负刑事责任将负怎样的刑事责任?盼复,!答复:你好,李某带刀是不对的,他事先应该向当地公安部机关反应这件事情,由公安机关来处理。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实施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必须具有防卫意识。这里的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制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四、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五、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你所说的情况不是很具体,首先是要确定李带刀在身上的行为是一种自我防卫意识还是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时就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如果没有防卫意识,那么就不能人为李是在进行正当防卫。其次,如果只是一种互殴行为,即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那么就不能算是正当防卫。同时,互殴打行为也有两种情况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一、在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的,前者可以出于防卫意识进行正当防卫;二,在一般性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后者可以出于防卫意识进行正当防卫。如果李某具有防卫意识,或者在斗殴中发生上述两种情况的话,那么应该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如果认定李的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的必要限度是指,应该是一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为标准的,既是指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就是必要的限度。李的行为显然已经超过了这个限度,因此为防卫过当。对于其负的刑事责任应该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具体的情况调查取证之后,由法院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以上仅属于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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