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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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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探视权作出了如下的规定: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具有法定的协助义务。且具体的探望形式、方式等由双方自行约定,约定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探视、联系、见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从法律上讲,探望权是一种基于亲权的派生权,只要存在身份关系,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夫妻离婚后,一方获得监护权,另一方必须有探视权,每月可以行使探视权。离婚时有约定的,判决书确认,根据判决书的确定行使探望权。如果对方不协助,可以起诉法院强制执行,即对有协助义务的人进行拘留或罚款。离婚判决书未给予探望权的,可以起诉法院给予探望权,由法院确定行使方式和地点。
离婚后,对于探视时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什么时候探望孩子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或者可以由法院判决。具体法院会怎么判决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可能会判决一个月探视孩子两三次,也可能会判决更少或者更多的次数,法律对此没有上限和下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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