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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被拆迁人的?

2021-10-26
(1)私有房屋所有人。所有者必须提供当地产权所有权管理机关和区、县人民政府发行的住宅生产票和身份证。(2)公有住宅所有权人,即国家认可的国有住宅管理人,通常称为所有权人。国家允许管理的房子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所有权人必须提供当地所有权所有权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行的住房所有权证明书和身份证明书。(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代理管理有国家代理管理和代理管理两种形式。国家代理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没有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住宅。其代理管理部门是住宅所在地的住宅管理机构,其权利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对于被拆迁人资质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和房屋的使用者不是被拆除的人,而是可以和被拆除的人一起成为拆除协议的主体。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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