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无效。 民法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书面合同,当事人之间仅是口头表达没有签定书面房地产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属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口头约定农村房屋买卖是无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书面合同,当事人之间仅是口头表达没有签定书面房地产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属无...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房屋买卖口头约定符合一定条件有效。房屋买卖应当订立书面的转让合同。若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口头约定,只要该约定具体明确,体现了双方共同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得到实际履行,即便该约定是口头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口头约定就合法有效。
农村房屋买卖口头约定无效。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当事人之间仅是口头表达没有签定书面房地产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属无效合同。
农村房产的买卖在本村民间买卖符合条件才有效。土地承包权只能流转,买卖土地的协议(口头)无效。 法律依据《山东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1人已浏览
96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